湖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潭)应急罚〔2025〕支队-31号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yjj.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12-16 16:03

下达决定时间:2025年11月19日

被处罚单位:湖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4MA4REQXXXX)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湖湘西路X号尚玲珑XX单元XXXXX

邮政编码:41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某睿

职务:执行董事  联系电话:1387522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6月14日,湖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D02车间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2万元。经湘潭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湖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依法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未组织对作业人员开展用电安全教育培训,未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未健全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对从配电箱接出的插座板不具有故障附加保护功能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是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建议并经湘潭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本机关于2025年4月23日对湖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湖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1日、2024年3月8日与(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签定了《生产工序承包、劳务外包业务安全生产协议》《钢结构制作委外合同》,承包了由(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发包的结构件制作业务。湖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依法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员工向某科(事故遇难者)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带电剪接电线作业;未组织作业人员开展用电安全教育培训;未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用电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排查并消除从配电箱接出的插座板不具有故障附加保护功能的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属实。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关于批复湘潭经开区湖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6·14”一般触电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潭应急〔2025〕21号);

2、《关于湘潭经开区湖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6·14”一般触电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潭政函〔2025〕15号);

3、事故调查组对(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沈某华、安全管理部部长赵某、工程机械项目部经理钟某波、工程机械项目部技术员方某涛、工程机械项目部技术员王某星以及湖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陈某、授权委托人胡某、时任项目经理吴某勋、时任现场班长罗某、原铆工张某泽沈某峰作进行调查谈话,制作的《谈话记录》复印件11份;

4、事故调查组移交的《湖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资料清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湖南某公司项目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三级安全教育卡片》《湖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公司级安全教育考试卷》《湖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铆焊车间安全培训考试试卷》《湖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铆焊车间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试题》《磨工安全考试》《钢结构制作委外合同》复印件各 1 份;

5、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沈某华钟某波方某涛王某星张某泽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5份及收集收集的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6、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湖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陈某进配偶陈某美、原法定代表人陈某、员工钟某英、湖南工程学院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退休教授胡某达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4份以及收集的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7、(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关于钟某波同志职务任免的决定》《生产工序承包、劳务外包业务安全生产协议》《单项施工安全措施》《相关方危险源/环境因素识别评价表》《工程机械项目部安全管理组织结构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钢结构制作委外合同》《专项检查记录表》《管理人员安全随手拍》《管理人员安全违章、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复印件各1份;

8、湖南检测鉴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专家意见书>结论的情况说明》1份;

证据1-8,证明湖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依法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未组织作业人员开展用电安全教育培训,未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排查并消除从配电箱接出的插座板不具有故障附加保护功能的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属实。

9、湖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2025年4月11日、2025年4月22日)》《利润表(2025年4月11日、2025年4月22日)》各1份、《病例诊断图文分析报告》《出院诊断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单位经营困难。

10、湖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的主体资格。

11、湖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湖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营状况、人员架构的情况说明》1份、湘潭市岳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证明该单位的股权结构变更及经营情况。

12、湖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陈某美为该单位委托代理人。

13、本案办案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办案人员的执法资格。

湖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湘潭经开区湖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6·14’一般触电事故”负有责任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四十条第一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者少于五人重伤,或者造成少于一百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少于六十五万元的罚款”的裁量标准,结合该单位为小微企业,存在经营困难的现实情况,予以从轻处罚,决定对湖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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