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某汽摩配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潭)应急罚〔2025〕雨湖大队-26号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yjj.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6-01-05 08:23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5年12月30日

被处罚单位:湘潭汽摩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553010XXXX)

地址:湘潭九华示范区富洲路XX号九华服务大楼XXXXXX

邮政编码:41XXXX    联系电话:1867327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某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1月6日,湘潭市雨湖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组织对湘潭汽摩配件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3个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隐患: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应急演练计划,未开展应急演练;2、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但未向从业人员通报;3、烤房未设置警示标识标志。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行政检查通知书》((湘湘雨湖)应急检通〔2025〕安全生产基础股-54号)《行政检查现场记录》((湘湘雨湖)应急现记〔2025〕安全生产基础股-5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湘雨湖)应急责改〔2025〕安全生产基础股-27号)《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湘湘雨湖)应急检告〔2025〕安全生产基础股-2号),责令限期整改上述问题隐患。2025年11月12日,湘潭市雨湖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汽摩配件有限公司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移送湘潭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雨湖大队依法查处。2025年11月13日,本机关对该汽摩配件有限公司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一、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对该汽摩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安全管理员赵某和员工马某等3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调取了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书证资料。

经调查查明:

(一)该汽摩配件有限公司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2025年1月至10月均开展了事故隐患排查并如实记录了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其每个车间在开线前进行各自车间的隐患排查,各车间在隐患排查过程中排查出的隐患,按内部要求在各车间的早会进行口头通报并填写好隐患排查记录,隐患排查记录在每个车间的生产看板上向员工通报。因此,对该汽摩配件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违法行为不予认定。

(二)该汽摩配件有限公司的烤房为自制、体积101.5立方米,其通过汽车座椅面料烘烤除异味(有技术说明书)设备向管道内吹热风进行座椅面套的软化,烤箱的主体结构由耐火夹心板材料(岩棉板)制造,用于将座椅的面套进行加热软化,工作温度一般为50-65℃,超温自动断电(阀值设定为70℃),该设备上和作业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因该设备尚未验收,未投入使用,且执法人员提出整改要求后,该单位及时进行了整改,完善了安全警示标志。因此,对该汽摩配件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不予认定。

(三)该汽摩配件有限公司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含1个综合应急预案、5个专项应急预案、10个现场处置方案)并于2023年备案,制定了2025年应急演练计划,未组织开展过综合应急预案演练、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和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的规定,该单位在2025年1月至2025年11月一直正常生产,该期间未组织开展综合应急预案演练、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和现场处置方案演练。该汽摩配件有限公司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的违法行为属实。

(四)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认定情况:湘潭市雨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11月6日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汽摩配件有限公司2025年12月5日前完成整改,2025年11月16日,该单位完成整改并向湘潭市雨湖区应急管理局书面提出《提前复查申请》;2025年11月17日,湘潭市雨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查通过,证明该汽摩配件有限公司认识到了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不足,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二、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湘潭市雨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汽摩配件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时,制作的《行政检查通知书》((湘湘雨湖)应急检通〔2025〕安全生产基础股-54号)、《现场检查记录》((湘湘雨湖)应急现记〔2025〕安全生产基础股-5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湘雨湖)应急责改〔2025〕安全生产基础股-27号)《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湘湘雨湖)应急检告〔2025〕安全生产基础股-2号);

2、执法人员对唐某赵某马某等人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共计3份及收集的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该汽摩配件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专职安全员的任命通知》、员工花名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备案证明、2025年1月至10月事故隐患排查表、通报复印件各1份;

4、2025年11月6日,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时,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频以及现场采集的照片等电子证据1套;

证据1-4,证明该汽摩配件有限公司现有员工1304人,2025年1月至2025年11月一直正常生产,存在“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的违法行为属实。

5、该汽摩配件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烤箱已张贴警示标识现场照片;

6、该汽摩配件有限公司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和逃生应急演练、综合性应急演练现场照片;

7、该汽摩配件有限公司提交的《提前复查申请》1份;

证据5-7,证明该汽摩配件有限公司积极整改,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况。

8、该汽摩配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的主体资格。

9、该汽摩配件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我公司2025年度持续稳定生产的情况说明》资料,证明该单位2025年1月以来一直正常生产状态。

10、湘潭市雨湖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单1份,证明该案件的来源。

11、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系统查询截图1份,证明该汽摩配件有限公司系首次违法。

12、湘潭市雨湖区应急管理局证明一份,证明该汽摩配件有限公司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3、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

该汽摩配件有限公司“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鉴于该汽摩配件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系首次违法且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符合《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湘应急发﹝2025﹞4号,HNPR-2025-23002)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2条(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除外)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决定对该汽摩配件有限公司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的违法行为作出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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