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5年12月30日
被处罚单位:湘潭市某砂石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2184771XXXX)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羊牯塘街道伍家花园(湘潭市原种场XXX幢)
邮政编码:41XXXX 联系电话:1822949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某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1月3日,湘潭市雨湖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组织对湘潭市某砂石建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3个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隐患:1、开展了事故隐患排查,有记录,事故隐患排查结果未向员工通报;2、自动滚焊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标志;3、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定期组织演练。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行政检查通知书》((湘湘雨湖)应急检通〔2025〕安全生产基础股-53号)《行政检查现场记录》((湘湘雨湖)应急现记〔2025〕安全生产基础股-5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湘雨湖)应急责改〔2025〕安全生产基础股-26号)《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湘湘雨湖)应急检告〔2025〕安全生产基础股-1号),责令限期整改上述问题隐患。2025年11月7日,雨湖区应急管理局将该砂石建材有限公司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移送湘潭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雨湖大队依法查处。2025年11月10日,本机关对该砂石建材有限公司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对该砂石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安全管理员邓某秀和员工王某明等3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调取了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书证资料。
一、经调查查明:
(一)该砂石建材有限公司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2025年2月至10月均开展了事故隐患排查并如实记录了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记录的隐患内容不涉及重大事故隐患,但该砂石建材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该砂石建材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违法行为属实;
(二)该砂石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现场有三台自动滚焊机,其中两台自动滚焊机设置了安全警示标识标志,一台自动滚焊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标志。该砂石建材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属实;
(三)该砂石建材有限公司在2024年1月至2025年11月一直正常生产,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在2024年1月10日至2025年11月5日期间内未组织开展综合应急预案演练、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和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该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的规定。该砂石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的违法行为属实;
(四)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认定情况:雨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11月3日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砂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该单位于2025年11月10日向执法人员提交了已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员工通报、自动滚焊机已张贴警示标识、组织员工开展触电应急演练以及与第三方安全机构签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告编制》合同等相关资料,并于11月17日向湘潭市雨湖区应急管理局提交了《提前复查申请》:2025年11月18日,湘潭市雨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查通过,证明该砂石建材有限公司认识到了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不足,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二、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湘潭市雨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砂石建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时,制作的《行政检查通知书》((湘湘雨湖)应急检通〔2025〕安全生产基础股-53号)、《现场检查记录》((湘湘雨湖)应急现记〔2025〕安全生产基础股-5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湘雨湖)应急责改〔2025〕安全生产基础股-26号)《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湘湘雨湖)应急检告〔2025〕安全生产基础股-1号);
2、执法人员对陈某、邓某秀、王某明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共3份及收集的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该砂石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关于公司人事任命通知》、员工花名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025年2月-10月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复印件、设备台账等各1份;
4、2025年11月3日,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时,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频以及现场采集的照片等电子证据1套;
证据1-4,证明该砂石建材有限公司现有员工15人,其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024年1月至2025年11月一直正常生产期间,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违法行为属实。
5、该砂石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向员工通报现场照片1份;
6、该砂石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自动滚焊机已张贴警示标识现场照片1份;
7、该砂石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组织员工开展触电应急演练现场照片、方案和签到表1套;
8、该砂石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与第三方安全机构签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告编制》合同1份;
9、该砂石建材有限公司提交的《提前复查申请》1份;
证据5-9,证明该砂石建材有限公司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况。
10、该砂石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的主体资格及成立时间。
11、湘潭市雨湖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单1份,证明该案件的来源。
12、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系统查询截图1份,证明该砂石建材有限公司系首次违法。
13、湘潭市雨湖区应急管理局证明一份,证明该砂石建材有限公司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4、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
该砂石建材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鉴于该砂石建材有限公司开展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且不涉及重大事故隐患,以上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已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符合《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湘应急发﹝2025﹞4号,HNPR-2025-23002)不予处罚清单第6条、第8条的适用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该砂石建材有限公司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该砂石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鉴于该砂石建材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系首次违法且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符合《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湘应急发﹝2025﹞4号,HNPR-2025-23002)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2条(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除外)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予以从轻处罚,决定对该砂石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违法行为作出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