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目 录
第一部分 2023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部门基本概况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三、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四、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七、名词解释
第二部分 2023年部门预算表
1、收支总表
2、收入总表
3、支出总表
4、支出预算分类汇总表(按政府预算经济分类)
5、支出预算分类汇总表(按部门预算经济分类)
6、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7、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8、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9、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人员经费(工资福利支出)(按政府预算经济分类)
10、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人员经费(工资福利支出)(按部门预算经济分类)
11、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人员经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按政府预算经济分类)
12、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人员经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按部门预算经济分类)
13、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用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按政府预算经济分类)
14、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用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按部门预算经济分类)
15、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16、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17、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分类汇总表(按政府预算经济分类)
18、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分类汇总表(按部门预算经济
分类)
19、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20、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预算支出表
21、专项资金预算汇总表
22、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23、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表
注:以上部门预算报表中,空表表示本部门无相关收支情况。
第一部分 2023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部门基本概况
(一)职能职责
1、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程和标准,组织编制全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起草规章草案,组织拟定相关政策、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3、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湘潭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4、牵头推进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5、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市应对较大及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6、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负责做好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相关衔接工作。
7、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组织、协调消防、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权限做好驻潭国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相关工作,指导地方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8、监督管理全市消防工作,指导地方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9、指导协调全市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全市地震灾害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10、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按权限管理、分配中央、省级下达和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11、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12、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市属及以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3、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和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14、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15、开展应急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对外救援工作。
16、制定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17、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18、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组织执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长江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示、命令。
19、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内设机构包括: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内设机构包括:市应急管理局为全额拨款行政单位,根据“三定”规定,湘潭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内设科室15个,分别是: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指挥中心(湘潭市应急指挥中心)、人事科(党委组织部)、宣传教育科(党委宣传部)、火灾防治监督管理科、防汛抗旱科、矿山科、工贸科、危化科、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科、综合减灾救灾和物资保障科、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规划财务科、调查评估和统计科、科技和信息化科,另设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科。局直属事业单位5个,均没有独立核算,分别是:市地震局、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市矿山救护队、市应急管理信息中心、市应急管理宣传教育中心。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只有本级,没有其他预算单位,纳入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仅含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三、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财政拨款收入,以及经营收入、事业收入等单位资金。2023年本部门收入预算2,201.8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201.86万元,(其中: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245.8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收入较去年增加204.81万元,主要原因是非税罚没收入预算增加。
(二)支出预算:2023年本部门支出预算2,201.86万元,其中: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2,201.86万元。支出较去年增加204.81万元,主要原因是执法支队扩编,行政执法和办案经费都增加。
四、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
2023年本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2,201.86万元,其中: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2,201.86万元,占100%。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2023年本部门基本支出预算1,625.36万元,主要是为保障部门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2023年本部门项目支出预算576.5万元,主要是部门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有关事业发展专项、专项业务费、基本建设支出等,其中:行政运行支出86万元,主要用于五个协调议事机构的日常支出等方面;其他应急管理支出490.5万元,主要用于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应急、地震、防灾减灾、事故调查经费等方面。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本部门无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2023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75.39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51.21万元,增长22.85%,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相应的公用经费也增加。
(二)“三公”经费预算:2023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数为34.6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9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5.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5.6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较2022年减少2.6万元,主要是贯彻相关规定,公务接待经费减少。
(三)一般性支出情况:2023年本部门会议费预算10万元,拟召开全系统应急管理局大会、人数120人;各协调机构战线研讨会若干次等,人数20人/次;培训费预算0万元,培训费在大预算中安排;预计举办乡镇街道应急能力建设培训、法制培训等,经费预算不超过60万元。无举办节庆、晚会、论坛、赛事活动等支出,经费预算0万元。
(四)政府采购情况:2023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964.8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预算306.5万元;工程类采购预算1505万元;服务类采购预算153.3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使用及新增资产配置情况:截至2022年12月底,本部门共有公务用车8辆,其中,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2辆,执法执勤用车2辆,专业技术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业务用车0辆,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2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2023年拟新增配置公务用车0辆,其中,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业务用车0辆,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0辆;新增配备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
(六)预算绩效目标说明:本部门所有支出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纳入2023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金额为2,201.8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625.36万元,项目支出576.5万元,具体绩效目标详见报表。
七、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资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纳入省(市/县)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务费等支出。
第五部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