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某香坊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潭)应急罚〔2026〕岳塘大队-4号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yjj.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6-02-13 16:28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6年2月13日

被处罚单位:湘潭市岳塘区某香坊(经营者:郭某平)

地址: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煤机厂门面XX

邮政编码:41XXXX    联系电话:1357406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某平    职务:经营者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9月25日,湘潭市岳塘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群众关于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举报信息,对湘潭市岳塘区某香坊(经营者郭某平)开展现场核查。经初步查明,该香坊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于2025年9月2日销售烟花爆竹的情况属实。湘潭市岳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并下达了《行政检查通知书》((湘湘潭岳)应急检通〔2025〕60号)、《现场检查记录》((湘湘潭岳)应急现记〔2025〕129号)。因经营者郭某平外出务工,湘潭市岳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待其返回后进一步核实了违法线索,并于2025年11月18日移交湘潭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岳塘大队调查处理。2025年11月19日,湘潭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岳塘大队该香坊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认定:该香坊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属实,违法所得金额为7元;其存在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执法人员对该香坊开展执法检查时,制作的《行政检查通知书》((湘湘潭岳)应急检通〔2025〕60号)、《现场检查记录》((湘湘潭岳)应急现记〔2025〕129号)各1份;

2、执法人员对该香坊经营者郭某平、邻居高某安以及社区工作人员黄某云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该香坊销售烟花爆竹微信收款截图打印件1张;

4、该香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群众举报件及相关证据资料1份,含门店照片、购买鞭炮的现场照片、录像、付款记录等资料;

证据1、2、3、5,证明该香坊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属实,违法所得金额为7元。

证据2、4,证明该香坊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

6、郭某平作出的《承诺书》1份、现场销毁烟花爆竹照片打印件1张,证明该香坊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

7、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系统查询截屏打印件1份,证明该香坊系首次违法。

8、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本案承办人员的执法资格。

该香坊“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应当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香坊认识到错误后,及时主动将剩余的烟花爆竹销毁,主动减轻或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本案调查过程中,该香坊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查询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系统,该香坊系首次违法;该香坊销售的爆竹共计1挂,数量不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决定对该香坊作出人民币贰仟元整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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