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达决定时间:2026年3月10日
被处罚单位:江苏某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MA279HXXXX)
地址:扬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某路XX号
邮政编码:22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某富
职务: 联系电话:0514-8784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8月25日11时22分许,德阳经开区某机电设备经营部在湖南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对4000T-6热模锻压力机进行维修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2.7万元。经湘潭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江苏某销售有限公司将湖南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锻造设备整改维修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德阳经开区某机电设备经营部;未对德阳经开区某机电设备经营部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德阳经开区某机电设备经营部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如实记录安全技术交底和培训教育情况;未依法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是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批复,2025年12月16日,本机关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江苏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日与德阳经开区某机电设备经营部签订了《设备安装合同》,将承接的湖南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锻造设备整改维修安装工程发包给德阳经开区某机电设备经营部,双方签订了《相关方安全管理协议》。德阳经开区某机电设备经营部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该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德阳经开区某机电设备经营部的情况属实;该公司未指定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对承接的湖南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事发锻造设备整改维修安装工程进行现场安全监督管理,未督促德阳经开区某机电设备经营部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事发锻造设备整改维修安装作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进行监督、检查,该公司未对德阳经开区某机电设备经营部事发锻造设备整改维修安装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属实;该公司在对承接的湖南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锻造设备整改维修安装工程作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时,仅对德阳经开区某机电设备经营部负责人赵某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对其他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但教育培训记录表上记录了德阳经开区某机电设备经营部其他作业人员的签名,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属实。综上,该公司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属实。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1、《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批复湘潭经开区某机电设备经营部“8·25”物体打击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潭应急〔2025〕83号)复印件1份;
2、《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湘潭经开区某机电设备经营部“8·25”物体打击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潭政函〔2025〕46号)复印件1份;
3、事故调查组对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张某、综合部安管办主任张某龙、技术工程部技术科科长吉某生、德阳经开区某机电设备经营部经营者赵某、维修钳工朱某兵、维修钳工李某先、维修钳工简某林、湖南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制造一部动力科科长蒋某作的《谈话记录》复印件9份;
4、事故调查组移交的《江苏某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架构》《关于公司管理干部聘用的决定》《江苏某销售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江苏某销售有限公司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2024-12-11 4000T问题沟通会议记录》《培训记录及效果评估表》《培训签到表》《热模锻压力机维修作业指导书〔SOP〕-滑块拆装-V1.0》《设备安装合同》《相关方安全管理协议》《某机电组织机构图》《机床设备安装维修安全操作规程照片打印件》《临时用工合同》等书证资料复印件各1份;
5、我局执法人员对张某、张某龙、吉某生、赵某、蒋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5份及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1-5,证明该公司将承接的湖南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锻造设备整改维修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德阳经开区某机电设备经营部,未对德阳经开区某机电设备经营部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属实;
6、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的主体资格;
7、该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张某为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8、本案办案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办案人员的执法资格。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人民币叁拾万元以上壹佰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在本次事故中造成一人死亡,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四十条第一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者少于五人重伤,或者造成少于一百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少于六十五万元的罚款”的裁量基准,应当予以三十万元以上少于六十五万元的罚款。鉴于该公司主动协助德阳经开区某机电设备经营部做好善后工作,积极配合调查的现实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