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达决定时间:2026年3月17日
被处罚单位:湖南省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4L2RXXXX)
地址:湘潭市雨湖区先锋乡吉祥路XX号
邮政编码:41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贺某
职务: 联系电话:1871131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8月25日15时左右,湖南省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某股份有限公司制造中心焊装一车间抛丸室地下钢丸回收室内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90万元。经湘潭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湖南省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未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未确保设备安装安全防护装置;未依法落实安全教育培训;未有效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事故发生,是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批复,2026年1月12日,本机关对该单位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该单位未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抛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后处理工序风险分级管控清单》中“进入地下钢丸传送室必须关停设备”的规定,该单位未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属实;该单位未辨识出“地下钢丸传送室照度不足”的安全风险,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螺旋输送机未安装防护罩”、“作业人员不关停设备进入地下钢丸传送室”的事故隐患,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属实;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确保抛丸工熟悉《抛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该单位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属实;该单位未建立完善与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相配套的监督、考核机制,未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该单位未有效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属实。综上,湖南省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属实。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1、《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批复岳塘区湖南省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8·25”机械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潭应急〔2025〕95号)1份;
2、《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岳塘区湖南省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8·25”机械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潭政函〔2025〕53号)1份;
3、事故调查组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贺某、后处理工序现场负责人兼安全管理员陈某南、后处理工序现场主管陈某燕、普工李某印制作的《谈话记录》复印件5份;
4、事故调查组移交的《湖南省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后处理工序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抛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劳动合同》《转岗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等书证资料复印件各1份;
5、本机关执法人员对贺某、陈某南、陈某燕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及被询问人的职务证明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1-5,证明该单位未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未依法落实安全教育培训,未有效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属实。
6、该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的主体资格。
7、该单位提供的《谅解书》《调解协议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单位积极做好善后工作。
8、本案办案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办案人员的执法资格。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人民币叁拾万元以上壹佰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单位在本次事故中造成一人死亡,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四十条第一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者少于五人重伤,或者造成少于一百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少于六十五万元的罚款”的裁量基准,应当给予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该单位积极做好善后工作、配合调查的现实表现,予以从轻处罚,本机关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