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达决定时间:2026年3月17日
被处罚单位:湘潭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21MA4Q08XXXX)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杨嘉桥镇某村某组
邮政编码:41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戴某家
职务:股东 联系电话:1354890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2月7日11时35分许,湘潭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在对沼气储气罐的排水阀进行操作时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二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60.2万元。经湘潭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该单位未配备相应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不落实,安全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双预防”机制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安全培训教育不落实,是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批复,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3日对该单位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湘潭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未对作业人员配备防中毒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确保作业人员掌握防中毒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则,且未监督作业人员在沼气储气罐排水作业前佩戴防中毒劳动防护用品,该单位未配备相应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情况属实;该单位未将沼气储气罐阀门井辨识为有限空间,未建立安全管理台账,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制定阀门井排水阀操作作业方案并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未对作业场所进行通风和检测,该单位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的情况属实;该单位未组织沼气设备设施维保单位对脱硫塔、沼气工程物联网远程监控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转,未定期更换脱硫塔内的脱硫药剂,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的情况属实;该单位未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限空间作业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属实;该单位未组织沼气设备设施维保单位消除排水阀及沼气输气阀操作手柄破损的事故隐患,未排查并消除作业人员未佩戴呼吸防护用品进行沼气储气罐排水作业的事故隐患,该单位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属实;该单位未组织员工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教育培训,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属实。综上,湘潭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属实。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1、《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批复湘潭县湘潭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2·7”一般中毒窒息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潭应急〔2025〕93号)1份;
2、《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县湘潭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2·7”一般中毒窒息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潭政函〔2025〕52号)1份;
3、事故调查组对湘潭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某,股东、法定代表人戴某家、湖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程某军作的《谈话记录》复印件9份;
4、事故调查组移交的《合伙协议》《常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书证资料复印件各1份;
5、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杨某、戴某家、程某军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及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1-5,证明该单位未配备相应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对安全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属实;
6、该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的主体资格;
7、事故调查组移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复印件1份以及该单位提供的《关于“2·7”中毒窒息事故整改情况的汇报》1份,证明该单位积极做好善后工作,主动整改事故隐患的情形;
8、本案办案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办案人员的执法资格。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人民币叁拾万元以上壹佰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湘潭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次事故中造成二人死亡,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四十条第二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造成二人死亡,或者五人以上少于十人重伤,或者造成一百万元以上少于一千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六十五万元以上少于一百万元的罚款”的裁量标准,应当给予六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该单位积极做好善后工作,主动整改事故隐患,积极配合调查的现实表现,以及该单位受“非洲猪瘟”影响、存在经营困难的现实情况,予以从轻处罚,本机关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