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机关: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6年4月20日
被处罚单位: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700529151)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某路
邮政编码:411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某华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7月31日5时40分许,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高线厂四线轧钢车间在清理轧机废钢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经湘潭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督促高四线轧钢车间落实安全互保措施不到位,未针对清理生产线下轧机内的废钢过程中存在的物体打击安全风险采取相应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导致事故发生,是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批复,我局于2025年10月23日对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督促高四线轧钢车间落实安全互保措施不到位,高四线轧钢车间未在作业人员焊割18V-4轧机内的废钢时设置现场管理和安全监督人员,未督促作业人员遵守《气焊作业指导书》中“为防止被切割工件因受力改变而导致突然坠落、摆动、倾倒、坍塌,应事先做好牵引、支撑、固定等措施”、“切割大型材料和工作时,在临分断时要避开分断后的运行方向并处于分断物件运行轨迹以外”的操作规程,以及《安全通则》中“人不得站在切割后废钢坠落下方”的规定;未针对性采取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对于清理轧机内废钢作业中存在的物体打击风险,未制定有效防止站位不当的控制措施,未落实《轧钢班组作业危险预知预控训练表》中“不要站在废钢的正下方”、“作业人员做好安全互保”的控制措施,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属实。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关于批复岳塘区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7·3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潭应急〔2025〕70号);
2、《关于岳塘区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7·3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潭政函〔2025〕39号);
3、事故调查组对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原高线厂厂长刘某、原高线厂四线轧钢车间主任杨某、原高线厂四线轧钢车间专职安全员夏某平、高线厂四线轧钢车间轧钢乙班精轧工邓某瑞作的《谈话记录》复印件4份;
4、事故调查组移交的《劳动合同书》《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轧钢班组作业危险预知预控训练表》《四线粗中轧岗位作业制度》《气焊作业指导书》《安全通则》《风险辨识与评估清单》《3级风险及预知预控汇总表》等书证资料复印件各1份;
5、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刘某、杨某、夏某平、邓某瑞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4份及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6、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提供的《协议书》《业务回单(付款)》复印件各1份;
7、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
9、本案办案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对“岳塘区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7·31”物体打击事故”负有责任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四十条第一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者少于五人重伤,或者造成少于一百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少于六十五万元的罚款”的裁量标准,并结合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在本案调查处理期间,再次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情况,为督促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安全管理,参照本机关同类案件的裁量标准,经综合裁量,本机关决定对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肆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起行政处罚为严重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间为1年(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达到最短公示期间,可申请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