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机关: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6年4月20日
被处罚单位: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50623290D)
地址: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福星中路169号福星国际金融中心X栋220XXXX号
邮政编码:411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丁某松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1月26日9时45分许,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某公司板材事业部五米轧钢车间进行地脚螺栓割除作业时,作业人员刘某违反本单位制定的《检修牌管理制度》《钳工作业规程》,在未取得《维修任务单》且未落实停机挂牌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入设备运行区域作业,因站位不当被出钢机尾部的限位极限板推至推杆支座立柱之间,受挤压导致重伤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0.3万元。经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未严格督促刘某认真执行本单位制定的《检修牌管理制度》《钳工作业规程》和某工程技术公司制定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事发前未核查《维修任务单》、停机挂牌等安全措施,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不严,导致事故发生,是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复,我局于2026年2月11日对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2025年6月30日,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湖南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承接了由湖南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包的五米板厂加热炉区域、精整区域地面设备日常维检相关业务。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五米板项目部作业人员在未落实三方确认的停机挂牌措施前,擅自进入出钢机的运行区域实施切除地脚螺栓作业,违反了《检修牌管理制度》3.4:“检修过程中‘三方9确认,三方分别指操作方、检修方、设备管理方”、4.1:“检修牌是检修人员检修现场设备的唯一凭证,未持检修牌者不得检修设备”的规定;其作为检修方,未依规办理《维修任务单》,未确保出钢机断开电源,未确保互保人员在旁监护,违反了《钳工作业规程》3.2.2:“必须严格执行确认制,执行手动换(拿)牌、挂牌、电气室停电程序后,确认操作转换按钮打到本地,现场机旁操作箱上拍检修急停并上锁挂上检修牌,确认具备条件、工单三方签字,确认有效关能源介质后,才能进行作业”、3.2.3:“作业过程中做好互保工作,人员站位正确”以及《安全技术管理制度》5.1.1:“检修作业项目,工区、工段、班组需编制标准工单,根据对作业项目的危害因素辨识(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高处坠落等)在工单上填写针对性强、切实可行、实施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属实;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五米板项目部加热炉区班长未执行本单位制定的《检修牌管理制度》《钳工作业规程》的规定,未确保落实停机挂牌的安全措施就进入出钢机运行区域,违反了《班组长安全职责》4.2:“负责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岗位作业制度,在班组的贯彻落实”、4.5:“负责组织班组作业活动的危险预知预控、危险源辩识、环境因素识别,检查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的规定,五米板项目部经理未落实督促班组长遵守《检修牌管理制度》《钳工作业规程》的规定,违反了《项目经理安全职责》1.5:“负责制定本项目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组织修订、完善各种岗位的安全规程、安全作业标准,并负责督促检查其贯彻执行情况”的规定,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未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情况属实。综上,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属实。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批复岳塘区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11·26”机械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潭应急〔2026〕9号);
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岳塘区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11·26”机械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潭政函〔2026〕9号);
4、事故调查组移交的《五米板项目管理制度汇编》《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劳务承包合同》《劳动合同书》《工亡待遇赔偿协议》《关于易某大等同志的职务聘任通知》《关于楚某琼同志的职务聘任通知》等书证资料复印件,事故调查组对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总经理楚某琼、营销二部部长兼五米板项目部部长易某大、某公司板材事业部五米轧钢车间粗轧组点检员彭某所作的《谈话记录》复印件5份;
5、本案执法人员对楚某琼、易某大、彭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
6、本案执法人员收集的楚某琼、易某大、彭某身份证复印件、电子身份证截图打印件,彭某工作证明;
7、本案执法人员收集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书》;
8、本案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对岳塘区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11·26”机械伤害事故负有责任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四十条第一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者少于五人重伤,或者造成少于一百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少于六十五万元的罚款”的裁量标准,并结合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做好善后工作,积极配合调查等现实表现,参照本机关同类案件裁量标准,予以从轻处罚,本机关决定对湖南湘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起行政处罚为严重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间为1年(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达到最短公示期间,可申请信用修复。